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出通知,将部分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实施,下放审批工作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将加大辐射环评信息公开力度,强化主动服务意识。
据了解,新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此次下放的审批权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医用Ⅱ类射线装置中,X射线治疗机(深部、浅部)、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DSA)及术中放射治疗装置的核技术利用项目;二是非医用Ⅱ类射线装置中,工业用X射线探伤装置、工业用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装置、车辆检查用X射线装置及中子发生器的核技术利用项目。
据悉,此次审批权下放是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贯彻落实国家和新疆“简政放权”要求及深化“放管服”改革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将有利于提高新疆辐射安全监管效能,更好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及核技术利用单位。
为保障权限下放后的环评审批依法依规有序推进,新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不定期抽取下放各地州市审批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开展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对于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同时,要求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必须加强项目环评审批、技术评审能力建设,切实提高环评审批效能,依法依规履行审批职责,不得将上述下放权限再下放至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调研员薛仲华介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在下放上述部分辐射类项目环评审批权的同时,将本次权限下放所涉及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由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依法开展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辖区辐射环境安全。自明年1月1日起,新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不再受理上述项目环评审批和辐射安全行政许可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