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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协同高效的核安全监管体系

核安全 核监管体系
发布:2020-04-28 15:47:55     来源:中国环境报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充分肯定我们党治理国家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全面总结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13个方面的显著优势,明确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总体目标和重点工作,为坚定制度自信、实现伟大梦想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国家核安全局是改革开放后成立的核安全监管机构,35年来通过不懈努力并积极吸收国外先进经验,逐步建立一套与国际接轨、完整的中国核安全监管体系,有力推动了核能核技术利用事业安全健康发展,有效保障了核安全。新形势下,推动核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是安全利用核能的要求,也是时代发展的要求。正确分析核安全监管规律、总结核安全监管经验,是促进核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必要条件。

提高政治站位,深刻把握四中全会对核安全监管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完善国家行政体制做出部署,为深化新时代国家行政体制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家行政体制不断完善,国家制度体系逐步健全,国家制度执行能力持续提升,充分彰显了我国制度的优越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行政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要求。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体到核安全监管领域,就是推进核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核安全领域的集中体现,为解决核安全治理的根本性问题、构建核安全命运共同体指明了原则、方法和路径。

国家核安全局作为我国核安全监管机构,2017年在《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中提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实现现代化”的目标。近年来,国家核安全局聚焦这一目标,开展了一系列工作。2020年3月国家核安全局印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第三层级355份监督执法程序,标志着集中统一、分工合理、资源整合、流程优化、上下协调、科学高效的核安全监管体系基本建立。

立足职能定位

以推进核安全监管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

完善核安全监管体制,必须坚持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国家核安全局作为独立行使监督权的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成立以来,随着我国核能和核技术利用事业的发展日益壮大。作为监管机构,建立了4块基石(法规制度、机构队伍、技术能力、精神文化),构筑了8项支撑(审评许可、监督执法、辐射监测、事故应急、经验反馈、技术研发、公众沟通和国际合作),称谓“四梁八柱”,包括总部、6个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2个直属核安全技术支持中心和长期合作伙伴。未来,应在安全监管框架下协调各单位力量,进一步提高核安全系统的执行力,以达到不断完善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督体系的目标。

一是优化,就是要科学合理、权责一致。党的十九大以来,结合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组织“四梁八柱”结构,国家核安全局在梳理原有大纲、程序,吸收近年来国际原子能机构对国家核安全局同行评议、对标《核安全公约》等国际公约要求的基础上,持续完善我国核安全监管体系。目前,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文件由3个层级组成。第一层级文件是《中国核与辐射管理体系总论》,第二层级文件是《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工作指南和技术管理大纲》,第三层级文件是具体的工作方法和实施程序。

监管体系文件提出组织政策、目标与规划、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等,重点理顺工作流程,给出具体的工作方法和实施程序。体系通过完善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合理性审查等,规范重大核安全行政决策程序,优化核安全依法决策机制,使具体的核安全监督更加统一、科学、清晰、操作性强。

二是协同,就是要有统有分、有主有次。“四梁八柱”结构协调配合是否密切,事关核安全监督能否高效顺畅运转。第二层级文件具体包括“综合管理工作指南”“业务管理工作指南”“通用技术管理大纲”3个部分,描述了核安全监管的核心业务。3个指南强调了核安全监管“一盘棋”思想。

监管体系把系统内各单位的“三定”具体化。国家核安全局总部对内负责核安全法规体系、行政决策、强化工作统筹等,对外强调不同行政部门的协调、公众宣传、国际合作等,是一盘棋中的“将”。6个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是一盘棋中的“兵”,根据第二层级、第三层级文件,编制应用程序,使现场监督在一个平台一个水平上,即负责行政具体执行。在核安全监管体系中,两个技术中心是“车”,承担政策法规、技术审评、环境监测、公众参与、国际合作等技术支持工作,积极响应“将”“兵”的需求。3个层级机构通过合理科学高效协调,形成合力,必将为核安全“四梁八柱”的平稳运行提供保障。

三是高效,就是要履职到位、流程通畅。行政体系包括行政决策、行政组织、行政执行等。行政决策是行政过程起点。行政组织协调决策、执行等活动。行政决策和行政组织机构是体系良好运转的基础,是体系运转的中枢,“无决策,即无执行”“无组织,即无高效”。行政执行是实施法律法规、管理事务的主要方式,是政策的具体落实。

如果说“四梁八柱”是核安全监管的“硬件”,那么核安全监管体系就是“软件”。第一层级文件完整描述了国家核安全局的组织政策、目标与规划、组织机构和管理责任等内容,厘清组织机构成员职责。总部主要就是行政的决策和组织者,负责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内外协调等工作。6个监督站就是核安全法律法规的现场执行者。两个技术中心是整个核安全体系的粘合剂,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上下联动,上下协调,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各单位履职到位,核安全监管必定是高效的。

创新监管方式

提高核安全监管执行力和公信力

行政管理水平直接体现政府治理能力,也关乎政府形象。作为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应更加深入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生态文明思想和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总结我国35年来核安全监管的经验,在吸取各国核安全监管经验上,走创新之路,为世界核安全监管提供中国声音。“硬件”“软件”只有取信于民,才是中国核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目标。

一是创新核安全系统行政管理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核安全监管在这方面也做了一些尝试。“放管服”的目的是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核安全监管领域存在事前审批的行政管理,应在法律框架前,推进分类监管,探讨“放管服”,做到管出公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

二是加快推进核安全监管平台建设。政务信息上网是原则、不上网是例外,政务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应按《核安全法》要求,协调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层级,让数据跑路,让数据做“经验反馈”,加快推进我国核安全监管平台建设,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以公开保安全,提高公信力。

三是建立核安全体系内部监督平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应按照核安全体系第一层文件,分解、确定职责,建立内部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和监督核安全系统内的活动,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执法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不断提高核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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