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调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指挥体制的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和《关于军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14〕6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武警部队所属使用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武警部队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按照《军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环境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由全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监管。
二、2020年8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武警部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辐射安全监管职责交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武警部队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及监管信息等文档材料,移交给武警部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核技术利用项目较多或情况复杂的单位,军地双方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交接。
三、武警部队核技术利用单位持有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可在原有效期内继续使用;武警部队核技术利用单位许可证需要延续、变更,或者新、改、扩建核技术利用项目的,应当向有许可证审批权限的军委后勤保障部和武警部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领辐射环境安全许可证。
生态环境部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
2020年8月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8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