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是否打算将核废物向外一推了之,需要综合地看待。从历史上看,一些发达国家长期以来存在着将危险废物以合法或非法形式转移至其他国家,尤其是亚非拉发展中国家,以赚取生态“差价”。接收国往往缺乏安全可靠的处理设施设备、相关技术以及管理制度,只是对进口危废物做简单堆放或处理。发达国家的这种做法,给当地的生态系统、生态环境以及人民生命健康带来了沉重灾难。为限制上述现象的持续性恶化,对于危废物跨境转移及其处置,国际社会目前已形成以《控制危险废物跨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为核心,由全球性、区域性公约、双边协定及国内立法等组成的,多层次的控制危险废物跨境转移的法律框架加以规制。但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能力方面的差距以及各自不同的利益需求,因此相关公约在现实中依然面临执行力不足的问题。
另一种情况是拥有所谓危废物跨境转移相对处理处置优势的国家,这些国家在处理危废品方面有成熟的技术和经验,除了能给本国提供相关处理服务,还有足够的能力和意愿并在足够利益预期下“帮助”其他国家。比如丹麦在垃圾焚烧发电方面有其先进之处,往往会进口其他国家的垃圾,既弥补本国生活垃圾产量的不足又能有钱可赚。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我们还需要关注危废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生态环境风险问题。相比原地处理,危险废物做远距离长途运输后异地处理对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风险无疑是增加的。这其中既有航运运输中的交通事故性风险,更要避免人为故意倾倒的可能。
因此,我们要提醒日本方面三个问题:
第一,若计划出口福岛核电站事故中的核废物,日本政府需严格按照《巴塞尔公约》规定行事,不能仅以国内法向国际社会做交代。
第二,应在现有的贸易规则下,向有能力也愿意处理核废物的国家出口,并保障核废物在出口对象国得到安全妥善的处理处置,坚决杜绝核废物流流入那些处理能力、技术水平和管理制度相对弱的国家,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从而更大范围的影响。
第三,日本是福岛核事故和核废物产生的责任人,必须对长途运输和异地处理中发生意外事故所导致的风险增加有充分的认识和准备,承担相关风险责任。(作者是生态环境管理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