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安全标准 在过去,通常讲的辐射防护基本安全标准指的是剂量限值以及由它引出的各种导出水平。自从1977年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发布了第26号出版物后,基本安全标准所涉及的内容扩大为整个剂量限制体系:实践的正当性、辐射防护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值。实践的正当性是指在实施伴有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之前,都必须经过正当性判断,确认这种实践具有正当的理由,即能够获得超过代价的正的纯利益。辐射防护的最优化是指应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在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因素的条件下,所有辐射照射都应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个人剂量限值是指用剂量限值对个人所受的照射加以限制。
历史沿革 中国的原子能事业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为了适应原子能事业的发展,1960年颁布了第一个辐射防护标准《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在此标准中,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针对不同种类射线的每日最大容许剂量,与放射性工作场所相邻的地区内不参加放射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外照射最大容许剂量,以及居民区居民的外照射最大容许剂量。1974年颁布了新的标准GBJ8—74《放射防护规定》。在该规定中,将受照部位按器官分成四类。并针对职业性放射工作人员、放射性工作场所相邻及附近地区工作人员和居民、其它居民分别规定了各类器官的最大容许剂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