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体系,加强核动力厂的核安全监管,我局组织制定了《核动力厂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2-2019)和《核动力厂内部危险(火灾和爆炸除外)的防护设计》(HAD102/04-2019)等两项核安全导则,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制定的《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2-1996)和1986年制定的《核电厂内部飞射物及其二次效应的防护》(HAD102/04-1986)同时废止。
国家核安全局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部内抄送:核一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