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体系,加强核动力厂的核安全监管,我局组织制定了《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HAD102/11-2019)和《核动力厂辐射防护设计》(HAD102/12-2019)等两项核安全导则,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制定的《核电厂防火》(HAD102/11-1996)和1990年制定的《核电厂辐射防护设计》(HAD102/12-1990)同时废止。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部内抄送:核一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