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关键之年,在电磁辐射环境监管、放射性废物管理、高风险移动放射源监管等工作领域开好局、起好步意义重大。今年的工作有哪些重点,将如何开展?为此,记者专访了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司长江光。
中国环境报:今年在放射性废物管理方面将有哪些新举措?
江光:今年的主要工作就是加快处置能力建设,分类落实放射性废物处置去向,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关于低放废物近地表处置,按照“区域+集中”的处置政策大力推进,目前已完成了一座百万立方米容量的集中处置场的选址工作,预计今年开工建设,在核电较为集中的省份也正在开展区域处置场选址,通过上述工作可以确保解决核电废物的去向问题。二是继续落实“十三五”规划确定建设的一座高放废物处置地下实验室,目前这一项目正在建设,预计在“十四五”末建设完成并开展相关实验。三是继续开展中放废物中等深度处置研究。
此外,新举措还包括打通废物处理处置的短板环节,实现资源再利用和废物减容。推动建设两座极低放废物填埋场,形成对低放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补充,彻底解决核燃料循环前端废物等“夹心层”废物处置的历史难题;推动形成污染金属熔炼处理能力,解决核电运行和退役的污染金属处理问题,产品制成废物处置容器具,实现去向可控的资源再利用;完成处置场接收处置废放射源的安全审查,推动废放射源整备能力建设,逐步实现废旧放射源最终处置。
中国环境报:当前我国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现状如何,今年将开展哪些工作?
江光:我国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安全实施,未发生核与辐射事件或事故。2021年,为进一步推进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管,切实保障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我们将重点开展五方面工作。
一是开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十年评价。今年我们将组织对条例十年实施情况开展全面评价,以实现放射性物品运输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两个现代化为目标,从全局的高度研究分析条例的有益实践和存在的不足,谋划该领域未来监管的重点和方向,提出条例修订的建议,这也是我们“十四五”工作的一个重点。
二是全力推进该领域法规标准体系建设。2019年,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我们梳理制定了包含26项标准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标准体系。为加快形成体系完整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标准体系,我们加大工作力度,2021年也将继续按照既定计划推进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三是多举措推动个别领域运输合规工作。近年来,我们发现有个别领域存在不能完全满足放射性物品运输相关标准的情况。2021年,将组织对六氟化铀以及油(气)田测井源运输容器的运输开展专项检查,继续推进油(气)田测井源运输培训容器、备案等工作,确保实现今年年底油(气)田测井源运输容器全部完成整改的目标。
四是优化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格式与内容。一方面取消资质要求,企业可自行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另一方面从实际需求出发,剔除报告中不必要的内容做“减法”,细化优化运输方案做“加法”,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聚焦重点,保障运输核与辐射安全。
五是强化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审查。2021年,我们将继续严格落实容器设计规定的跌落、火烧等试验要求,对设计单位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把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第一道也是最重要的关口。
中国环境报:如何加强对高风险移动放射源的监管?
江光:高风险移动放射源辐射事故易发,一直是辐射安全监管的重难点领域。今年,我们将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高风险移动放射源的监管:
一是充分发挥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实时监控平台的作用。今年会对各省高风险移动探伤源的监管情况进行调研,掌握各省高风险源监控平台的使用情况、实际效果,研究改进措施,并计划对《γ射线探伤机》(GB/T14058-2008)进行修订,提升探伤源定位监控设备与探伤机的一体化程度。
二是加强帮扶,协助企业提升自身管理。我们组织编制了《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标准化建设指南(射线探伤类)》,今年计划在部分省份试点,通过指导探伤行业开展辐射安全标准化建设,帮助企业查找自身辐射安全管理和技术上的漏洞,增强探伤企业自觉提升辐射安全水平的动力。
三是强化法规标准建设。积极推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修改,在报送国务院的送审稿中明确提出移动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需要安装定位设备对其进行实时监控的要求。
中国环境报: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方面今年将开展哪些工作?预计达到什么效果?
江光: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是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移动通信基站、广播电视台站、雷达等各类电磁辐射设施、设备被广泛应用于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公众在享受科技进步带来的诸多便利的同时,也越来越关注这些设施、设备产生的电磁辐射影响。
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近年来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加强电磁辐射环境监管。今年,我们将在电磁辐射环境监管领域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继续推进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专项法规的制定工作;二是调研工业、科研、医疗等行业中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设备),分类分批纳入环境监管;三是不断完善电磁辐射环境标准体系;四是开展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复核,对企业自主开展的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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