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辐射源安全监管司组织召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修订工作研讨会,辐射源安全监管司司长江光、副司长潘苏及相关项目官员出席会议,中心相关部门人员参会。
中心相关负责人汇报了关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条例征求意见的汇总和部分条文的采纳情况,与会人员对条例职责分工、场所分级、转让审批制度设计、场所退役、移动源监控、处罚细则等三十余个条文、190条修改意见进行了研讨和完善,为条例修订提供重要指导和建议。同时,会议进一步确定了后续工作安排、时间节点以及工作程序推进等相关事项。
江光表示,条例修订工作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对推动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科学监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中心在条例的修订工作中给予了很大支持,希望相关人员尽快落实条例修订的完善与申报工作。
此次会议充分强调了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明确了条例部分条文修订的具体内容,论证了部分条文修订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后续需要部署的工作程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条例的修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规范我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监管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