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中广核台山第二核电有限公司负责的台山核电厂3、4号机组项目在选址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安全分析报告均获得相关部门的正式批复,标志着该项目进入下一阶段的工作。
台山核电厂位于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赤溪镇,一期工程已建成两台EPR核电机组。此次获批的3、4号机组拟在原一期工程扩建端建设两台华龙一号核电机组。
生态环境部对中广核台山第二核电有限公司提交的《台山核电厂3、4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进行了审查,并认为该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采用的评价标准符合相关规定。正常运行和事故工况下的评价模式和参数选择合理,正常运行状态下对环境辐射影响小,选址假想事故的环境放射性后果也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因此,生态环境部同意中广核台山第二核电有限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以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开展下一阶段的工作。同时,生态环境部还提出了一系列在工程设计阶段及今后一个时期应重点做好的工作,包括持续开展温排水监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监测方案、做好公众宣传和公众参与工作等。
另一方面,国家核安全局也对中广核台山第二核电有限公司提交的《台山核电厂3、4号机组选址安全分析报告》及相关文件进行了核安全技术审查。经审查,未发现场址存在影响台山核电厂3、4号机组工程安全且不能采取工程措施解决的颠覆性因素。因此,国家核安全局决定向中广核台山第二核电有限公司颁发《广东台山核电厂3、4号机组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在获得这些批复后,中广核台山第二核电有限公司需切实承担核安全责任,遵守相关规定和条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场址保护及公众沟通等工作。同时,在取得建造许可证前,不得开展抗震I类构筑物基础混凝土的浇筑活动。
公告原文如下:
关于台山核电厂3、4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批复
中广核台山第二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台山核电厂3、4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请示》(台二核〔2024〕18号)及相关文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台山核电厂位于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赤溪镇,一期已建成两台EPR机组,台山核电厂3、4号机组拟在原一期工程扩建端建设两台华龙一号机组。项目选址与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相容。
《台山核电厂3、4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以下简称《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采用的评价标准符合相关规定。正常运行和事故工况的评价模式和参数选择合理,正常运行状态下对环境辐射影响小,选址假想事故的环境放射性后果满足《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的要求。
我部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二、在工程设计阶段及今后一个时期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持续开展温排水监测,加强对中华白海豚等重要敏感生物、经济物种影响的评估。
(二)落实相关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监测方案,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管理。
(三)做好公众宣传和公众参与工作,配合地方政府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项目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我部委托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生态环境部
2025年2月19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2月19日印发
关于颁发《广东台山核电厂3、4号机组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的通知
中广核台山第二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广东台山核电3、4号机组项目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的请示》(台二核〔2024〕17号)及其相关附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及相关核安全法规,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台山核电厂3、4号机组选址安全分析报告》及相关文件进行了核安全技术审查,未发现场址存在影响台山核电厂3、4号机组工程安全且不能采取工程措施解决的颠覆性因素。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广东台山核电厂3、4号机组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国核安证字第2503号,见附件)。
你公司应切实承担核安全责任,遵守《广东台山核电厂3、4号机组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中规定的条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场址保护及公众沟通等工作,在取得建造许可证前,不得开展广东台山核电厂3、4号机组抗震I类构筑物基础混凝土的浇筑活动。
国家核安全局
2025年2月19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防科工局,生态环境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