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国家与美国进行核能产品和服务贸易需要签订正式的合作协议,协议需要根据美国1954年《原子能法》第123条制定,因此被称为123协议。因此,美国公司如果要向新加坡出口核能技术,两国必须达成该协议。
新加坡政府表示,此举将有助于新加坡就核能作为清洁能源做出更明智的决定,并强调尚未就部署核能做出任何决定。
通过签署该协议,新加坡将获得美国置于出口管制之下的详细信息。该协议也是新加坡与其他国家合作使用含有美国知识产权的核能技术和设计的先决条件。
新加坡外交部长和美国国务卿在其访问新加坡期间签署了该协议。
新加坡外交部长 Vivian Balakrishnan在签署协议时表示,“目前的常规核能技术并不适合新加坡。但是,鉴于民用核能技术的进步,我们需要跟上这一快速发展领域的突破。该协议为我们获取信息和技术知识提供了便利,并使我们能够加深与美国民用核能专家的接触。”。
新加坡可持续发展与环境部(Ministry of Sustainability and the Environment)和贸易与工业部(Ministry of Trade and Industry)在一份声明中表示,任何在新加坡部署核能的决定都需要“详细研究核能在我们当地环境下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和环境可持续性”。
新加坡能源市场管理局(Energy Market Authority)在其网站上表示,与传统核电站相比,小型模块化反应堆“有望提高安全性和经济性”,尽管这些技术大多仍在研究和开发之中。
美国国务卿Anthony Blinken在签字仪式上的发言中提到了新加坡在小型模块化反应堆方面可能的发展道路。他表示,“在新加坡决定是否采用民用核能时,123协议创造了可能性,它为发展安全、安保、和现代民用核能,包括小型模块化反应堆的开创性工作建立了框架。”。
双方表示,新加坡将加入美国的负责任使用小堆技术基础设施(FIRST)计划,该计划支持合作伙伴更好地了解小型模块化反应堆或其他较新的先进核能技术。
根据FIRST计划,新加坡将有机会参与美国核能实体网络,包括美国国家实验室,以及开发新核能技术的国家,以促进其能力建设进程。
两国政府在签署123协议的联合声明中表示,“这项协议建立在美国和新加坡之间长期的民用核能合作基础之上,并勾勒出一个全面的框架,在共同致力于核不扩散的基础上深化和平利用核能合作。”。
美国近年来不遗余力在东南亚国家推广其核能技术,马来西亚、越南、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泰国等都对核能表示了兴趣,一些国家希望在未来十几年内建造核电站。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越南已经与美国签署了123协议。
其他规则包括,将要求各国遵守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核材料使用和核安保的标准,并限制核材料和设备的再加工和再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