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民用核技术利用始于20世纪50年代,60年代曾是世界核电强国。在核技术利用的发展过程中,英国以1946年通过的《原子能法》为基础,出台了多个专门法,形成了以核监管办公室(ONR)为主的监管体系。
政策和立法
英国议会是英国核工业发展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原子能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商业、能源和工业战略部主管国家核能发展。
英国核工业法律体系以1946年通过的《原子能法》为基础,并根据需要制定专门法。例如1993年颁布的《放射性物质法》规范放射性物质的持有和使用,以及放射性废物的贮存和处置;1965年颁布的《核设施法》规定核设施的建造和运行;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电离辐射防护措施主要由1999年颁布的《电离辐射条例》、1993年颁布的《放射性物质法》等若干个法律和法规规定;1993年颁布的《放射性物质法》规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此外,在应急响应、核损害责任制度以及核材料和核设备进出口方面也有专门法或条例。
监管机构
英国涉及核能利用监管的机构主要是核监管办公室和英国环境机构。
(1)核监管办公室
成立于2011年4月,2014年4月1日正式成为独立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法人团体,曾隶属于卫生与安全局(HSE),接管了前英国核设施监察局(NII)和交通部的相关职能,独立监管英国30余个许可核场址的安全和安保,包括在运行和退役反应堆、燃料循环设施、废物管理和退役场址,同时还监管新建核设施的设计和建造以及核和放射性物质的运输。核监管办公室通过颁发许可证、检查和强制执行,以及安全标准的审查、评价和制定标准的核心职能完成其监管策略,通过在各类许可场址派遣检查员履行其监管职责。
(2)英国环境机构
英国环境机构,包括英国环境局、苏格兰环保局、威尔士国家资源局和北爱尔兰环境局负责许可核设施排放和废物处置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