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提高监管能力
生态环境部核电安全监管司司长 汤搏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国内外实践表明,保障核安全,独立的、高水平的监管不可或缺。为进一步提高核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我认为目前亟待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核安全监管策略研究。国家核安全局成立后,参考发达国家建立了自己的监管体系、监管模式和监管方式,并不断调整变化。后续应强化对已有监管效果的评估,及时总结实践经验,积极跟踪国际核安全监管的新动向,不断完善改进监管策略。
二是建立系统、高水平的培训体系。当前,我国总体构建了核安全监管人才培养体系,但还不能完全满足当前监管需要,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员技术能力和监管水平的提高,后续应积极建立自主规范的人才培训体系,将对外为主的培训改为内外兼顾、以内为主的培训。
三是重构和再造内部体系。当前,核安全监管能力需结合新的形势任务与时俱进、加快提升,根据核安全监管的规律优化体制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把充分发挥现有人员作用摆到更加突出的地位。
四是改进核安全监管文件。应根据监管实践和效果,不断改进监管文件体系,不断优化监督检查大纲等文件,进一步突出监督检查程序的指导性、普适性,完善包括检查、评估、执法等在内的监管文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