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部领导指示要求,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放污法)修订,核三司主要负责同志于1月4日主持召开放污法修订讨论会,司相关负责同志、各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会。
会议认为,放污法自2003年颁布实施以来已近20年,对于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核能、核技术行业发展,核与辐射安全形势发生了新变化;生态环境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面临新的任务和要求;核与辐射安全领域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规标准,需对其成功经验和有效手段予以总结固化。上述情况,为放污法修订工作提供了现实条件和实践基础。
会议强调,修订工作一要坚持政治统领,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国核安全观为指引,牢牢守住核与辐射安全底线;二要坚持问题导向,力争解决一批长期影响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制度性问题;三要充分利用现有法规制度研究成果,做好与现有法律体系的衔接;四要勇于开拓思路,认真总结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良好实践,积极提出修订建议。
核三司高度重视放污法修订工作,对各重点修订内容组织专题研究论证,并多次召开分领域专题讨论会。通过本次会议,进一步解决了修订中遇到的困难,明确了各领域修订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