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0年底,全国辐射工作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共有80414家,其中正常状态的79893家,停业状态的455家,整改状态的57家,整顿状态的9家;此外,管理系统数据库中记录吊销状态的单位473家,注销状态的单位20443家,军队单位144家。在持证单位中,活动种类和范围包含放射源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相关活动的单位9755家,占12.13%;只有射线装置相关活动(不包含放射性同位素相关活动)的单位70659家,占87.87%。
持证单位数量最多的五个省份分别为江苏省(6749家)、四川省(6554家)、浙江省(5956家),山东省(4942家)、广东省(4737家);持证单位数量最少的五个省份分别为西藏自治区(193家)、青海省(313家)、宁夏回族自治区(404 家)、海南省(430家)和天津市(956家)。
管理系统中纳入监管的放射源状态分为在用源和非在用源两大类。在用源的状态包括:待发货、使用、出口国外使用、异地使用、待备案、出口单位所在地备案等6种;非在用源状态包括出口待返回状态以及废旧放射源的相关状态(回收、收贮、收贮待备案、回收待备案、废源转移待备案)等。
经统计,截至2020年底,全国在用放射源总数为149452枚,其中Ⅰ类源15325枚;Ⅱ类源17253枚,Ⅲ类源1833枚,Ⅳ类源 33711 枚,Ⅴ类源80970枚,活度不清楚的源360枚。在用源数量最多的五个省份分别为北京、广东、上海、江苏和山东;在用源数量最少的五个省份分别为西藏、海南、青海、贵州、江西。
(1)出口待返回放射源 出口待返回放射源是指国内核技术利用单位持有的放射源出口到国外使用,作业结束后将返回国内,属于非在用放射源,共计有371枚。
(2)废旧放射源
全国31个省级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国家放射性废物库(中核清原公司)以及国内5个放射源生产厂家可进行废旧放射源收贮(回收)。截至2020 年底,数据库中记录显示累计共收贮(回收)放射源115826枚。
经统计,截至2020年底,全国在用射线装置总数205280 台,其中Ⅰ类射线装置21台,Ⅱ类射线装置30771台,Ⅲ类射线装置174488台。数量最多的五个省份分别为江苏、四川、山东、浙江以及广东;数量最少的五个省份分别为西藏、青海、宁夏、海南以及天津。
2020 年生态环境部共批准放射源进口审批1232件,批准进口的各类放射源涉及核素30种共计6350枚。批准进口数量最多的前三种核素分别为Ni-63、Cs-137和 Kr-85。
2020年生态环境部共批准放射源出口审批667件,批准出口的各类放射源涉及核素16种共计1306枚,批准出口数量最多的前三种核素分别为Ir-192、Ge-68和 Co-60。
2020年生态环境部批准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含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进口审批461件,涉及核素共有72种,总活度为1.81E+16Bq 。批准进口量最多的前三种核素分别为Ir-192(1.07E+16Bq)、Mo-99(1.78E+15Bq)和I-131(1.56E+15Bq)。
2020年生态环境部批准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含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出口审批13件,涉及核素共有8种,总活度为4.63E+16Bq。批准出口量最多的前三种核素分别为Co-60(4.63E+16Bq )、Ge-68(Ga-68)(2.74E+10Bq)和I-125(6.48E+9Bq)。